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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办法

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,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,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、成果转化、创业孵化、科技咨询、科技评估、知识产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。

第三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、科学规范、公开透明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实行分类评价、动态管理。

第四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,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。

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指标

第五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服务能力、服务绩效、社会信誉四个方面。

第六条 基础条件主要考核:机构资质、人员配备、场地设施、管理制度等。

第七条 服务能力主要考核:专业技术水平、服务流程规范性、信息化建设、资源整合能力等。

第八条 服务绩效主要考核:服务对象数量、技术交易额、成果转化成功率、孵化企业数量、客户满意度等。

第九条 社会信誉主要考核:诚信记录、行业评价、投诉处理、社会责任履行等。

第十条 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,具体指标权重根据机构类型和服务特色差异化设定。

第三章 评价考核方式与程序

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。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。

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程序包括:机构自评、材料审核、现场考察、专家评审、结果公示、异议处理、结果发布。

第十三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,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由考核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实施,重点核实服务场地、设备、人员及服务记录等。

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,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,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。

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15%。

第四章 结果运用

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、财政支持、项目推荐、资质认定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八条 对评价考核优秀的机构,给予通报表扬、优先支持等激励措施;对不合格的机构,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取消相关资质或资格。

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,评价考核结果纳入信用记录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

第五章 监督管理

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考核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。

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价考核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,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作弊的,取消其参评资格,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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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13 12:58:26